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发展
保险业监理处(“本处”)除继续透过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提升中介人的专业水平外,也与本地规管机构就跨行业的事宜加强监管合作。
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
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素质保证计划")在2000年开始推行,旨在提升香港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水平。现时,所有保险代理人及经纪、其负责人/行政总裁及业务代表(统称"保险中介人"),均须符合素质保证计划所订有关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及持续专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的规定。
资格考试
准保险中介人在具备登记/授权资格前,除其他先决条件外,还须符合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资格考试现时共有六份试卷,包括基本试卷-保险原理及实务、三科资格试卷(即一般保险、长期保险及投资相连长期保险)、旅游保险代理人考试及独立试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资格考试全年不同时间均有举行,设有笔试及电脑考试两种应考模式。在2007年,六份试卷个别的应考总人次分别约为280,000、146,000、246,000、127,000、6,000及105,000*。个别试卷的及格率由43%至71%不等。有关的累积统计数字载于图4.1。
职业训练局("职训局")是资格考试的主考机构。职训局会因应最新的规管及市场发展,定期检讨和更新每份试卷的研习资料手册和试题。职训局于年内出版了长期保险考试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考试研习资料手册的新版(2007年版)。
图4.1 资格考试 (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累计数字)
| |
科目 |
应考人次 |
及格率 |
| 第一部分 |
基本试卷
- 保险原理及实务 |
279,514 |
51% |
| 第二部分 |
资格试卷 |
|
|
| -
一般保险 |
146,335 |
43% |
| -
长期保险 |
245,942 |
57% |
| -
投资相连长期保险 |
126,517 |
59% |
| 第三部分 |
旅游保险代理人考试试卷 |
6,435 |
45% |
| 第四部分 |
独立试卷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
105,393* |
71%* |
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旨在确保保险中介人不断掌握新的行业知识及保持其专业能力。培训计划规定保险中介人每年必须取得最少十个持续专业培训时数,藉此鼓励保险中介人终身学习、提升专业水平及为投保大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旅游保险代理人每年亦须取得三个持续专业培训时数,这项规定的实施日期将于稍后公布。
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审局")获委任为培训计划的评核机构,负责评核培训计划的各项活动。评审局在其网站(http://www.hkcaavq.edu.hk)登载获批准活动名单及各项活动获授予的持续专业培训时数。
旅游保险代理人
保监处为鼓励港人在外游前购买旅游保险,在谘询旅游业界、保险业界及其他有关人士后,在规管制度内引入“旅游保险代理人”这个新保险代理类别。
在有关安排下,旅行代理商及其职员必须在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委员会”)登记成为“旅游保险代理人”,然后才获准向客户销售旅游保险。任何人要登记成为“旅游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并通过新的“旅游保险代理人考试”。该考试的范围包括保险原理和实务及旅游保险。职训局自2006年5月开始定期举行“旅游保险代理人考试”。截至2007年12月31日,“旅游保险代理人考试”的应考人次约为6,000,当中约有2,900人在该考试取得及格成绩。另外,“旅游保险代理人”须接受足够的培训,以持续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
跟所有“旅游保险代理人”须如其他保险代理遵守《保险代理管理守则》("管理守则")。他们只限销售与由同一“旅游保险代理人”为其客户安排的旅行团、包办旅游、旅程或其他旅行服务有关的旅游保险。“旅游保险代理人”如违反《管理守则》,将会被登记委员会纪律处分。在监察上述安排的实施方面,本处会继续与保险业界及旅游业界合作。
监察保险中介人及强制性公积金中介人
作为保险业的规管机构,本处继续监察保险中介人及属于本处监管范围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中介人,以确保他们符合《保险公司条例》及《强积金中介人操守守则》的规定。为达到这个目标,本处对这些中介人进行实地巡查,并确保对他们的投诉获得适当跟进。
过去数年,本处探访了所有参与销售强积金计划的长期业务保险公司及大部分参与该业务的保险中介人。本处发现部分保险经纪没有遵守保险业监督所订的保险经纪最低限度规定。本处除要求有关保险经纪纠正违规行为外,也要求他们审慎检讨现行的内部监控程序,以确保他们今后遵从有关规定。
跨行业的合作
本处就跨行业的事宜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及警方保持紧密合作。有关强积金中介人的规管,本处、积金局、金管局及证监会在1999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在2003年至2005年间,本处分别与金管局、积金局及证监会签订了谅解备忘录。该等谅解备忘录有助加强本处与本地其他金融规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及资讯交换。
本处与其他规管机构不时举行双边会议,讨论双方共同关注的监管事项。自2004年,本处与警方在调查及检控集团式保险骗案方面保持紧密合作。在2007年,本处与证监会首次联手进行实地巡查。上述跨行业的合作标志着今后各规管机构将会采取协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