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附錄 1
保險業的規管架構
《保險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該條例”)為審慎監管香港的保險業提供法律架構。該條例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及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保險業監理專員獲委任為保險業監督,負責執行該條例。
保險公司的規管架構
授權規定 — 任何公司如欲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必須獲得保險業監督授權。授權的最低要求包括:股本及償付能力符合法例規定、董事及控權人須為適當人選,以及有足夠的再保險安排。此外,申請授權的公司亦須符合由保險業監督公布的《授權指引》所載列的其他條件。
最低股本及償付準備金規定 — 保險公司的實繳股本不能少於規定的最低數額,而其資產減去負債後的數額,亦須維持在不低於規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
| 實繳股本及償付準備金的最低金額 |
| 保險業務類型 |
最低實繳股本(元) |
最低償付準備金(元) |
| 一般 |
不經營法定業務 |
1,000萬 |
1,0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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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法定業務 |
2,000萬 |
2,000萬 |
| 長期 |
1,000萬 |
200萬 |
| 綜合 |
不經營法定業務 |
2,000萬 |
一般:1,000萬 |
長期:200萬 |
| 經營法定業務 |
2,000萬 |
一般:2,000萬 |
| 專屬自保 |
200萬 |
200萬 |
在香港維持資產的規定 — 除專業再保險公司及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外,凡經營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須在香港維持資產,數額不少於其香港一般保險業務淨負債的80%及適用於該業務的償付準備金的總和。
財政呈報規定 — 保險公司須每年向保險業監督呈交下列財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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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一般業務
保險公司 |
經營長期業務
保險公司 |
|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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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該條例附表3規定) |
| 關於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一般保險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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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及
專業再保險公司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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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算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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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長期保險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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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的規管架構
保險中介人根據該條例第X部的自律規管制度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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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 |
保險經紀 |
| 登記 |
有意成為保險代理者,須獲保險公司委任,並向香港保險業聯會所成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保險代理的負責人及業務代表,亦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獲委任保險代理不得同時代表超過四家保險公司,且其中不得有超過兩家為長期業務保險公司。此外,他不可同時是獲授權保險經紀。 |
有意成為保險經紀者,必須獲得保險業監督授權,或申請成為獲保險業監督認可的保險經紀團體的成員。保險經紀的行政總裁及業務代表亦必須向保險業監督或有關的獲認可團體登記,視乎情況而定。
獲授權保險經紀不可同時是獲委任保險代理。 |
| 管理 |
保險代理、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必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證明本身是適當人選,並符合由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訂明的所有規定。
保險公司須按照《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管理其保險代理。此外,保險公司亦須為其委任的保險代理在保險合約交易中的任何行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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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其行政總裁及業務代表均須是適當人選。此外,保險經紀必須符合保險業監督就下列各項所訂明的最低要求:
- 資格及經驗;
- 股本及淨資產;
- 專業彌償保險;
- 備存獨立客戶帳目;以及
- 備存妥善的簿冊及帳目。
保險經紀須每年向保險業監督或有關的認可保險經紀團體(視何者適用而定)呈交其經審計的周年財務報表,連同一份有關該保險經紀是否持續符合最低限度規定的核數師報告。
認可保險經紀團體亦須每年向保險業監督呈交一份核數師報告,證明其成員持續符合最低限度規定。 |
《保險公司條例》及附屬法例
| 《保險公司條例》及附屬法例 |
|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 |
| 《保險公司(精算師資格)規例》(第41章,附屬法例A) |
| 《保險公司(保險人登記冊)(訂明費用)規例》(第41章,附屬法例B) |
| 《保險公司(授權費及年費)規例》(第41章,附屬法例C) |
| 《保險公司(雜項費用)規例》(第41章,附屬法例D) |
| 《保險公司(長期負債釐定)規例》(第41章,附屬法例E) |
| 《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第41章,附屬法例F) |
| 《保險公司(一般業務)(估值)規例》(第41章,附屬法例G) |
| 《保險公司(精算師標準)規例》(第41章,附屬法例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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