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监督维持高质素的监管,并致力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加强保险市场的稳定及香港作为国际保险中心的地位。
监管保险公司
审查财政状况
保险业监督负责监察和审查保险公司的财政状况。这项职责是透过审查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以及分析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关键因素来履行,以确保保险公司符合《保险公司条例》所订有关偿付能力及其他方面的规定。审查工作主要集中在一些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财政能力和可持续运作的关键风险,着重评估保险公司的实缴股本是否足够,以及其资产素质、偿付准备金额及再保险安排是否妥善。
鉴于新传染病和其他新出现风险的潜在威胁,保险业监督继续就经营雇员补偿业务的保险公司所采取的再保险安排和其他风险管理措施进行评估。那些没有为其自留额作出额外再保险安排的保险公司,须证明已不再为较大机会面对传染病风险的行业提供雇员补偿保险。所有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每年须提交其再保险安排,并简述厘定各类业务的自留额和协约限额的指导原则。
实地审查
保险业监督会实地审查各保险公司,以加深了解保险市场的状况及加强与业界直接沟通。这类审查集中查看保险公司的承保安排、申索处理、资产管理、再保险安排及督导中介人等运作范畴。审查的范围及深入程度因应个别运作范畴所面对风险的性质及程度而不同。审查小组的重点会放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上,以确保其业务是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局或管理高层所制定的政策有系统地进行。审查小组亦会查核保险公司有否遵守有关在香港维持资产、公司管治、防止清洗黑钱及向内地访客销售保单的有关规定。
市场整固
保险业监督密切监察保险业内所有合并及收购活动,以确保本港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公司重组期间及之后,都会得到保障。
合并及收购
以下是年内进行的合并及收购活动:
- HDI Industrie Versicherung Aktiengesellschaft (“HDI”) 于2007年9月下旬,根据德国法律,对 Gerling-Konzern Allgemeine - Versicherungs Aktiengesellschaft 进行全球性合并收购程序。HDI于2007年8月2日获授权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合并于2007年9月24日完成后,HDI已易名为HDI-Gerling Industrie Versicherung Aktiengesellschaft,Gerling-Konzern Allgemeine - Versicherungs Aktiengesellschaft在2007年12月7日被撤销授权。
- 安盛财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前称瑞士丰泰人寿(香港)有限公司(“瑞士丰泰人寿”))于2007年4月27日,被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的直属控股公司 AXA China Region Limited 全面收购。收购完成后,瑞士丰泰人寿已易名为安盛财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反映拥有权的转变。
- 前为HARO Financial Corporation 及 Extendicare Inc. 所拥有的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于2007年7月5日被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Canada Life” ) 全面收购其股份后,成为Canada Life 的全资附属公司。
- 2007年5月15日,富通保险(亚洲)有限公司(前称盈科保险有限公司(“盈科保险”))的中介控股公司被Fortis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N.V.收购。收购完成后,盈科保险已易名为富通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以反映拥有权的转变。
- 2007年9月25日,恒生保险有限公司(“恒生保险”)向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及汇丰保险集团(亚太)有限公司收购了两间公司各自拥有恒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生人寿”)的50%股权。恒生人寿自此成为恒生保险的全资附属公司,而恒生保险则由恒生银行全资拥有。
- 2007年6月28日,MetLife Worldwide Holdings, Inc. 向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富邦大都会人寿有限公司余下的50%股权,使原属两者合资经营的富邦大都会人寿有限公司,成为MetLife Worldwide Holdings, Inc. 的全资附属公司。
转让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条例》第24条规定,保险公司如欲将其长期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必须向法庭申请认许该项转让计划的命令;而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25D条,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业监督认可后,可将其一般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家保险公司。2007年有关这两类业务转让的申请撮述于图1.1。
图1.1 转让保险业务
|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24条 |
| 法庭认许日期 |
从 |
至 |
| 8.11.2007 |
恒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恒生保险有限公司 |
|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25D条 |
| 保险业监督认可日期 |
从 |
至 |
| 10.4.2007 |
澄心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
汇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 |
| 27.8.2007 |
恒生保险有限公司 |
恒生财险(香港)有限公司 |
| 21.9.2007 |
National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The New India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 8.11.2007 |
Overseas Union Insurance, Limited |
UOB Insurance (H.K.) Limited |
| 15.11.2007 |
太阳联合伦敦保险有限公司 |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有限公司 |
新获授权保险公司
在2007年,共有五家保险公司新获保险业监督授权,包括四家一般业务保险公司及一家长期业务保险公司。附录3至6载列截至2007年12月31日获授权保险公司的名单,以及在本年报报告期内获授权保险公司的变动资料。
图1.2 新获授权保险公司
| |
注册成立地点 |
业务类别 |
| Assuranceforeningen Gard-gjensidig- |
挪威 |
一般 |
| FM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英国 |
一般 |
|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有限公司 |
英国 |
一般 |
| HDI Industrie Versicherung Aktiengesellschaft |
德国 |
一般 |
| 东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香港 |
长期 |
法例发展
保险业监督不时检讨《保险公司条例》。为配合保险业的国际监管标准和发展,保险业监督会拟订一些修订方案,以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及监管标准。保险业监督会在适当时候就该等修订方案谘询业界。
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
很多已发展经济体系都设有若干形式的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保障基金”),在遇到保险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时,提供保障予保单持有人。有见及此,政府曾委托顾问公司就香港设立保障基金的可行性作出研究。第一阶段的顾问研究在2002年展开,内容包括背景检讨及设立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
保险业监督在2003年12月发出谘询文件;顾问公司根据有关结果在2007年4月发表最后报告。报告显示,公众就这个问题表达的意见不一。过半回应者保持中立,但部分回应者反对设立保障基金,理由是费用高昂而且存在道德风险。其他回应者则对该安全网表示支持。
经考虑该顾问研究的结果后,政府会研究可否在保险公司无力偿债的事件发生后征集款项设立应急基金,并指定基金的保障范围和准则,以应付未来保险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
雇员补偿联保计划
雇员补偿联保计划(“该计划”)在2007年5月1日成功开展,为未能在公开市场觅得雇员补偿保险的雇主提供最后的投购渠道。该计划由保险业界推出,以回应公众就若干高风险行业无法购得雇员补偿保险所表达的关注,以及对设立中央雇员补偿计划的诉求。
该计划以所有经营雇员补偿业务的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形式运作。任何雇主如连续被不少于三家雇员补偿业务承保商拒绝承保,或连续三次获得的保费率报价均高于基准保费率,可向该计划申请投购保险。该计划已聘请一家独立精算公司,负责计算及定期修订新适用于19个高风险行业的基准保费率。该计划又为因应风险情况而订出一个适用于基准保费率的附加或折扣额,鼓励雇主采取良好的安全措施。
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港方口岸区”)
政府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市场协议,使所有已签发的汽车及雇员补偿保险单的地域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2007年7月1日启用的港方口岸区。
港方口岸区(包括深圳湾公路大桥的深圳部份(“大桥”))已根据《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该条例”)成立,并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管辖范围。该条例不会对2007年7月1日前订立的私人合约所载的已有权利或义务赋予追溯效力。因此,在该日期前签发的保险单的保障范围,将不会自动扩展至港方口岸区。汽车及雇员补偿保单持有人面对这个问题,须个别向保险公司提出扩大保障范围的要求。
为解决这个问题,保险业监督联同香港保险业联会(“保联”)已主动研究各种具成本效益和方便保单持有人的可行方法。经商讨和实地考察大桥后,保险公司同意在无须发出批单及不收取额外保费的情况下,把已有汽车和雇员补偿保险单的保障范围扩大至包括港方口岸区。保险业监督已于2007年6月代表政府与每家有关的保险公司签署市场协议。
保险业监督继续与保联商讨,以厘清汽车保险单在下述情况的保障范围:受保汽车因大桥桥面的意外而相应或间接引致桥底属于内地水域的损失或损毁。有疑虑指保险公司可援引保险单的标准免责条款,以有关损失或损毁发生在香港境外为由而拒绝赔偿。经谘询法律意见后,保险业界已达成共识,确认他们有责任对上述申索作出赔偿,而该责任不受免责条款影响。
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的财务安排
雇员补偿保险业务
自2002年1月以来,政府为经营直接雇员补偿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一项总额达100亿元的财务安排(“财务安排”),以应付因恐怖主义活动而引致的索偿。这是为了解决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再保险公司不再为雇员补偿业务提供涵盖恐怖主义风险的再保险问题。
截至2007年年底,共有63家经营雇员补偿业务的保险公司参与该财务安排。参与的保险公司每月须向政府缴付其雇员补偿业务毛保费的3%作为费用。该项财务安排让保险公司可承保因恐怖活动而引致伤亡的雇佣申索。政府会一直注视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一俟市场再推出有关的再保险,政府便会撤销该财务安排。
汽车保险业务
由2002年1月起,香港汽车保险局亦从其第一基金拨款中提供一项总额达2亿元的财务安排,以应付因恐怖活动而引致第三者伤亡的汽车保险申索。
监管保险中介人
保险代理
《保险公司条例》第X部为透过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委员会”)运作的香港保险代理自律规管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保险业监督就保险代理的监管事宜,包括处理对保险代理的投诉以及确保他们遵守《保险代理管理守则》,与登记委员会保持紧密合作。
保险经纪
香港的保险经纪必须是《保险公司条例》第70条下认可的保险经纪团体的成员,或根据该条例第69条获授权成为保险经纪。现时,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保险经纪团体共有两个,即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保险业监督会监察这两个保险经纪团体的工作,以确保他们有效履行自律规管职能。
统计数字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有关保险中介人、其负责人、行政总裁及业务代表的统计数字,载于附录7。
公布指引
保险业监督不时检讨及修订向保险业公布的指引。详尽的指引清单载于附录8。
防止清洗黑钱及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
香港是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的成员,该组织是一个致力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国际组织。此外,自1997年起,香港也是亚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亚太组织”)的创会成员。为了建立一个健全的反清洗黑钱/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制度,特别组织订立了《40项建议》及《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特别建议》这两套国际准则。特别组织的成员均需接受相互评核,以检视它们在遵行上述建议方面的成效。由特别组织及亚太组织联合对香港进行的第三次相互评核已于2007年11月完成。
评核小组分别与保险业监理处(“本处”)及保联进行了会面,就保险业在采取反清洗黑钱/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措施方面作出讨论。评核小组将于2008年中就香港整体反清洗黑钱/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制度发表评核报告,报告将重点提出优化香港反清洗黑钱/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制度的建议。
为确保香港的反清洗黑钱架构与国际现行的标准一致,政府正考虑就有关对客户身分仔细查证及备存记录的责任进行立法。保险业监督现正就上述措施与有关机构展开工作,过程中将会谘询业界。
在持续教育工作方面,保险业监督联同禁毒处及联合财富情报组于2007年6月8日及18日合办了两场防止清洗黑钱活动的讲座,让业界掌握反清洗黑钱/打击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制度的最新发展。讲座有超过400名业界人士参加,当中包括保险机构的行政总裁、条例执行主任及培训管理人员。
在举报可疑交易方面,保险业监督继续向保险机构发出通函,通知它们源自国际情报或刊载于本地法例的怀疑恐怖分子的最新名单。在2007年,保险业界合共作出311宗可疑交易的举报。
《「十一五」与香港发展》经济高峰会
政府在2007年1月发表《「十一五」与香港发展》经济高峰会报告。报告探讨了内地「十一五」规划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及香港为配合内地经济发展而应采取的策略。
有关保险业方面,报告提出了一些与内地加强合作的具体建议,以进一步发展香港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主要建议包括发展香港的专属自保保险业务,以及在内地引入农村人身保险和专门的商业责任保险产品。保险业监督正与内地有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以推行有关建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安排》")
《安排》在2004年1月1日实施后,香港的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从业员如符合若干条件,即可在内地从事保险业务。2007年6月29日签订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为保险业带来更多开放措施,包括在香港设立内地保险中介资格考试考点,以及允许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
这些开放措施由2008年1月1日起生效,除利便香港居民取得内地的保险从业资格外,也让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可在内地经营代理业务。保险业监督会继续向内地争取进一步开放市场,以便为香港的保险业带来更多优惠。
国际及本地间的合作
经济全球化、金融集团的扩展及金融服务提供者成立策略联盟,都促使世界各地的规管机构加强交流资讯及经验。在这方面,保险业监督与本地及海外金融服务规管机构保持定期联系,并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及研讨会。
为加强与海外规管机构在保险监管方面的合作,保险业监督于2007年2月分别与澳洲金融监管局及马恩岛保险及退休金监理处签订了相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本处与财务汇报局为加强双方在监管及资讯交换上的合作,于2007年12月19日签订了谅解备忘录。
2007年10月,保险业监理专员出席国际保险监督联会(“保监联会”)在美国举行的第十四届周年会议及小组委员会会议。透过担任保监联会辖下保险防诈骗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保险业监督就监管防止保险业诈骗的国际标准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年内,保险业监督除接待来自文莱及内地的官方代表团外,亦积极参与由保监联会、金融市场稳定协会、英国财经事务管理局及加拿大财务机构监督处主办或协办的研讨会及会议。保险业监督亦参与了2007年3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七届亚洲行政总裁保险高峰会。
保险业监督与内地的保险业监管机构,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2007年6月,保险业监督在香港主办保险资产管理座谈会,为中国保监会官员、香港及内地的保险及资产管理业人士提供了交流意见的平台。此外,粤港澳深四地的保险监管机构的官员于2007年11月在深圳举行会议。
本地方面,保险业监督出席了金融监管机构议会及金融市场稳定委员会的定期会议,以讨论规管议题及对经济稳定有影响的事项。保险业监督亦与保险业界保持紧密接触,并经常与保联及其他业内组织会面,讨论保险业所关注的议题。
新版的宣传光碟 -“香港-国际保险中心”
为推广香港的国际保险枢纽地位,突显香港有利营商的环境、世界级的规管制度,以及香港作为通往中国内地门户的无可比拟优势,本处雇用了一家专业影像公司制作一只名为“香港-国际保险中心”的宣传光碟,光碟的制作已在年内完成。宣传光碟已透过香港驻海外各经济贸易办事处派发予世界各地的商界人士。